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初字第85号原告孙某,男,1970年6月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72年11月生。
原告孙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2010年年初,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感情根本没有改善。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再次提起诉讼,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
被告朱某辩称,小孩由我抚养,同意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2001年4月12日生一子孙*。婚后共同财产有:座落于本区沿江街道京新6**号威尼斯水城第*街区*幢*单元305室(以原、被告二人名义购买,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和本区桥北新村*幢605室(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各一套。共同债务有:因购买威尼斯水城第*街区*幢*单元305室房屋尚欠银行近30万元贷款。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因购房曾向妹妹孙成*借款40000元,被告予以否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之子孙*由孙某抚养,被告朱某每月给付孙*抚养费700元,至孙*18周岁时止(2013年6月30日前暂由朱某抚养,孙某自2011年8月起每月给付700元抚养费);本区沿江街道京新6**号威尼斯水城第*街区*幢*单元305室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该房所欠银行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本区桥北新村*幢605室房屋及室内家用电器、家具归朱某所有;孙某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朱某10万元。所欠孙成*4万元,由孙某负责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结婚,但因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也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孙某与朱某离婚。
二、双方之子孙*由孙某抚养,被告朱某每月给付孙*抚养费700元,至孙*18周岁时止(2013年6月30日前暂由朱某抚养,孙某自2011年8月起每月给付700元抚养费)。
三、本区沿江街道京新6**号威尼斯水城第*街区*幢*单元305室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该房所欠银行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孙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四、孙某本区桥北新村*幢605室房屋及室内家用电器、家具归朱某所有。
五、孙某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朱某10万元。
六、所欠孙成*4万元,由孙某负责偿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英
审 判 员 许照文
代理
审判员 徐小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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