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郑某。委托人代理人倪文俊。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姚轲 搜索“”
郑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郑某。委托人代理人倪文俊。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姚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