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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38号

郑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郑某。委托人代理人倪文俊。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姚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