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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涧法执字第246-1号

胡伟与张祀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伟,张祀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被执行人张祀典,男。胡伟与张祀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张 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