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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178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78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裘红萍。

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怀。

被告: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黄建国。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与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当家人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