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77—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1)周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某某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扣划银行存款到位,案件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民初字第279号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武文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