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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齐商初字第5号

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金卿、范建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卿,范建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5号

原告: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幸福村,组织机构代码:73321444-4。

法定代表人:陈渭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新育。

被告:金卿。

被告:范建丰。上述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沈志清。

原告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卿、范建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赵卫星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倪维山、

代理

审判员傅国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6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对原告的应收账目须要进一步核实,故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于2011年7月23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金卿、范建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星

审 判 员  倪维山

代理

审判员  傅国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