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5号
原告: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幸福村,组织机构代码:73321444-4。
法定代表人:陈渭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新育。
被告:金卿。
被告:范建丰。上述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沈志清。
原告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卿、范建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赵卫星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倪维山、
代理
审判员傅国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6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对原告的应收账目须要进一步核实,故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于2011年7月23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金卿、范建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绍兴爱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星
审 判 员 倪维山
代理
审判员 傅国兰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