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从洋,亳州市谯城区五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单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从洋,被上诉人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单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吴某之子张磊磊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于××××年××月××日一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浩然、长女张奕冉、次女张奕诺。2010年8月张磊磊在外务工,被吊机砸伤致死,二被告抚养孙子张浩然、张奕冉,因抚养孩子,原被告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要求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原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单某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具有监护权。因此,原告单某要求对子张浩然、张奕冉行使监护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单某对子女张浩然、张奕冉具有监护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某、吴某负担。宣判后,张某、吴某不服,书面上诉称:上诉人之子张磊磊与被上诉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让被上诉人办结婚证就是不办。被上诉人生三个孩子时就说怎么养活,要和张磊磊闹分离。上诉人的儿子去世后,被上诉人连纸都没烧,去请她也不回。孩子一直是上诉人用奶粉喂养和照顾,被上诉人从不过问。上诉人的儿子一出事(在毫州打工工伤死亡),被上诉人就回了娘家。那一个孙女张奕诺也是上诉人叫其抱走的,被上诉人当时还不抱,当着我们的面,又骂又打,还摔孩子。被上诉人还得结婚再生子女,不能照顾、抚养好这三个孩子。上诉人作为张浩然、张奕冉的爷爷奶奶,年轻力壮且有固定住所,作为监护人更利于张奕冉、张浩然的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单某口头答辩称:1、被上诉人与张磊磊已办理了结婚证,但现在找不到了。2、被上诉人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3、张奕冉吃奶吃了11个月。4、因为上诉人把大门锁住,我无法回家。上诉人张某、吴某二审未提供证据。被上诉人单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提供证据同一审,证明目的同一审。上诉人张某、吴某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公章不清晰。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明是女方行政村开的,而非男方村委会开出的。女方没去过,不可能见面,且村委会也不可能知情,该证据不具真实性。经审理,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由谁作为张浩然、张奕冉的监护人更合适?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张磊磊因事故不幸去世,单某是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具有监护权。张某、吴某作为张浩然、张奕冉的祖父母,其所称作为监护人更易于张奕冉、张浩然的健康成长的理由不能成立。单某要求对张浩然、张奕冉行使监护权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某、吴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海洋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