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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诸昌民初字第477号

董学珍与邱法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学珍;邱法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诸昌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董学珍。被告邱法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珍与被告邱法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海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