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259号
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乙。
被告:林甲。
被告:陈乙。
原告陈甲诉被告林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董文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甲起诉称:2010年8月3日,被告林甲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5%计算,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2日至2010年9月2日,如未按期偿还该全部借款本息的,则原告为此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林甲承担。同时,被告陈乙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以上事实有两被告向某告出具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书”、“欠条”为证。借款到期时,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请求:
一、判决被告林甲立即偿还欠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8月3日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5%计算);
二、判决被告林甲支付原告关于本案律师代理费3200元;
三、判决被告陈乙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偿还的保证责任。原告陈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用于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和欠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林甲向某告借款的事实及被告陈乙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被告林甲、陈乙未作答辩。被告林甲、陈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被告林甲、陈乙由被告陈乙担保,向某告借款15万元,并由被告林甲向某告出具一份借款及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9月2日,如到期未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林甲承担,被告陈乙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被告林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限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林甲欠原告陈甲借款15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林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林甲归还借款15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林甲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其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林甲赔偿其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3200元的主张,因原、被告对此已作相应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律师费3200元没有超过规定标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陈乙按约应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陈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甲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林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陈甲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本金15万元自2010年8月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林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甲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所造成的损失3200元;
三、陈乙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乙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被告林甲、陈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董文乐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玲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