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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临商初字第50号

王某某与郑甲、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郑甲,郑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临商初字第50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郑甲。

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甲、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管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