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临商初字第50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郑甲。
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甲、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管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华 更多数据:
王某某与郑甲、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临商初字第50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郑甲。
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甲、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管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