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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巨民一初字第1078号

倪国锋与倪少宽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倪国锋,倪少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倪国锋,男,200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幼儿,住巨野县。法定代理人倪波,男,21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倪少昌,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倪少宽,男,5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倪国锋诉被告倪少宽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国锋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际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冯广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