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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090号

王作兴与赵文杰、雷庄村六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作兴,赵文杰,澄城县城关镇雷庄村六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王作兴,男。被执行人赵文杰,男。被执行人澄城县城关镇雷庄村六组。负责人赵文杰,男。本院受理王作兴申请执行赵文杰和雷庄村六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停止妨害申请人修建,并赔偿申请人修建5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再未对申请人在公司门前修建予以阻挡,申请人已完成在公司门前铺砖等修建,且申请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赔偿5000元予以放弃,同意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法(2011)民一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澄城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峰

审判员 王海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成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