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跃。
委托代理人:王纪根。
被告:潘子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子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 燕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怀笑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