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30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穗生。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裘红萍。被告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