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丁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李有宁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建龙 更多数据: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丁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李有宁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