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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丁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李有宁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