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薛灯塔,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1年8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