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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1499号

庞俊与杭州博德网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俊,杭州博德网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庞俊。

委托代理人:毛惠庆,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杰,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博德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兴华,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俊诉被告杭州博德网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庞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章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