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詹向军
审 判 员 杜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双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