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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787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詹向军

审 判 员  杜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双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