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项洪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初杰。被告陈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洪焕与被告陈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洪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傅爱芬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成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