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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民初字第194号

项洪焕与陈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项洪焕,陈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项洪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初杰。被告陈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洪焕与被告陈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洪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傅爱芬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成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