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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837号

许振华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振华,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837号

原告:许振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唐茂林。

被告:刘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振华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振华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振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大维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