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837号
原告:许振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唐茂林。
被告:刘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振华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振华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振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大维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