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重字第95号申请人姜建伟。被执行人姜财库。被执行人马冬梅,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建伟与被执行人姜财库、马冬梅民间借贷(2010)昌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兹良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于浩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董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