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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1年8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建会

审 判 员  胡崇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蔚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