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张军武,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三组。被告曹长顺,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曹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武诉被告曹长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武于2011年8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武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军武负担。
审判员 李谋芝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程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