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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040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军武,曹长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张军武,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三组。被告曹长顺,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曹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武诉被告曹长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武于2011年8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武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军武负担。

审判员  李谋芝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程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