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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980号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与陈振禄、陈井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陈振禄;陈井安;陈丙公;陈秉正;陈金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980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负责人王广栋,主任。被告陈振禄,男,汉族,冀州市人。被告陈井安,男,汉族,冀州市人。被告陈丙公,男,汉族,冀州市人。被告陈秉正,男,汉族,冀州市人。被告陈金昭,男,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与被告陈振禄、陈井安、陈丙公、陈秉正、陈金昭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以被告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枣园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爱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