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95-2号
原告:吴美琴。
被告:孙仲春。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孙仲春名下的登记在宁波市车辆管理所车牌号为浙B·SC037的思威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员 朱学海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
吴美琴与孙仲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95-2号
原告:吴美琴。
被告:孙仲春。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孙仲春名下的登记在宁波市车辆管理所车牌号为浙B·SC037的思威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员 朱学海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