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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95-2号

吴美琴与孙仲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琴,孙仲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95-2号

原告:吴美琴。

被告:孙仲春。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孙仲春名下的登记在宁波市车辆管理所车牌号为浙B·SC037的思威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员 朱学海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