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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74号

马海燕、马军宝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海燕,马军宝,朱家利,王佩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燕,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宝,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家利,男

原审

被告:王佩颍,女上诉人马海燕、马军宝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马海燕、马军宝。

审 判 长  张芳

审 判 员  徐云

代理

审判员  孙颖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