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燕,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宝,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家利,男
原审
被告:王佩颍,女上诉人马海燕、马军宝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马海燕、马军宝。
审 判 长 张芳
审 判 员 徐云
代理
审判员 孙颖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