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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1283号

王恩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恩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浩。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6500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于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