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00235号

谢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某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谢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依法扣划其在农行周至支行终南分理处的存款5142元。下余案款3908元余额不足帐号被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23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