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070号
原告:宁波海曙英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936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象山县宝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丹阳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蔡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联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英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宝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宁波海曙英杰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白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