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连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高辉
人民陪审员 杨振西
人民陪审员 东建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