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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292号

丁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连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高辉

人民陪审员  杨振西

人民陪审员  东建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