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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317号

薛平良语与西安市宏远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17号申请人薛平良与西安市宏远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0)长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61465.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宏远塑胶有限公司负债累累,在本院还有几个案子还未能执结。其法定代表人张长春长期在外,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3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