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摩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晶。
上诉人梁晶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晶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晶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