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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882号

梁晶与浙江摩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梁晶,浙江摩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摩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晶。

上诉人梁晶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晶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晶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