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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658号

高昌良、杨忠琼与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昌良;杨忠琼;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全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高昌良,男,生于1958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原告杨忠琼,女,生于1958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地址天全县大坪乡大坪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无。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到天全县大坪乡办厂期间,急需临时办公用房,因被告厂址与原告家住房相邻,被告便于2013年初与原告协商租房。同年6月,双方签订书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座落于本村4组200平方米的房屋租给被告使用,时间从2013年6月起,月租金1200元,每年支付一次。同时约定租用期间每月补偿原告安置费1600元,时间从2013年3月支付。被告在使用房屋期间以各种借口拖欠支付租金,至2015年6月止,欠租金24个月共28800元,安置费27个月共43200元,二项共计720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于2015年6月12日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给付租金28800及安置费43200元,共计72000元。庭审中,原告高昌良、杨忠琼放弃被告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给付安置费43200元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租房协议;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是夫妻。被告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在天全县大坪乡办厂期间,于2013年6月与两原告高昌良、杨忠琼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1、甲方(本案原告)将环保卫生距离内的二层楼房200平方米,长期租给乙方(本案被告)使用,每月房屋租金人民币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每年支付一次。从2013年6月租用。2、在租用期内,每月租金不增加不减少,长期执行不变。3、在租用期内,双方又达成买卖协议后,本协议终止。4、乙方租用期间补偿甲方安置费,每月共计人民币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按月支付,从2013年3月开始支付。本协议双方签字。”两原告在协议上签名,被告的原告法定代表人蒲涛签名并盖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印章。因被告租用原告房屋未付租金28800元及安置费43200元。原告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只要求被告给付租金至2015年6月,同时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明确放弃被告给付安置费。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因原告已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使用,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给付租金及安置费。本案租赁合同生效后,没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及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也未成就,故合同持续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的请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6月起至2015年6月的租金28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考虑被告现已停产,已没有实际人员使用该房屋等,本院也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被告给付安置费,因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同意。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7月1日解除; 二、被告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昌良、杨忠琼房屋租金人民币2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天全县宏力钛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