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反诉被告)赵荣耀,男。委托代理人王振忠,男。被告(反诉原告)雷天朝,男。委托代理人季东会,女。
原告赵荣耀诉被告雷天朝财产侵权纠纷以及反诉原告雷天朝诉反诉被告赵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荣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忠、被告雷天朝及其委托代理人季东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荣耀诉称,2011年4月11日我驾驶自有绿佳牌电动摩托车一辆至本县寺前镇醍醐街上办事时,碰见被告,被告以我在十多年前欠其钱为由,强行扣押了我的电动摩托车,至今不予返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我的绿佳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雷天朝辩称,我扣押原告电动车属实,扣车是因为原告欠我7600元钱且多年不还,虽经我多次催要,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我只能扣押原告电动摩托车,原告要求返还电动摩托车,我同意,但必须偿还我欠款7600元,否则不予返还电动摩托车。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原告驾驶自有绿佳牌电动摩托车行驶到本县寺前镇醍醐街上时,被告雷天朝以原告欠款7600元为由,将绿佳牌电动摩托车扣押,存放在其家中。该车2010年8月25日购买,价值3100元。2011年4月18日,原告涉诉本院,要求被告归还电动摩托车,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偿还7600元欠款,并出示1997年5月22日原告赵荣耀所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暂欠天朝兄弟推土机推土款柒仟陆佰元正。荣耀97.22/5号书。”庭审中,原告承认欠条为自己所写,同时提供1997年8月5日双方签订的《抵押还款合同》一份,证明后来经过算账,只欠被告雷天朝6500元,并提供证人金师民,证明在同年10月已代原告偿还了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与原、被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扣押。被告雷天朝因欠款一事与原告赵荣耀发生纠纷,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却采取非法扣押原告电动摩托车的手段,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偿还7600元欠款问题。原告赵荣耀认为其只欠被告6500元,其已通过证人金师民还款7000元。根据生活常理,还款数额不会超过欠款数额,故原告之主张不符合生活常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承认7600元欠条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供其已还款的证据,理应归还被告雷天朝7600元欠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天朝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赵荣耀绿佳牌电动摩托车一辆或赔偿车款3100元整。
二、原告赵荣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被告雷天朝欠款7600元整。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天朝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荣耀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建成
人民陪审员 杨振西
人民陪审员 郭宏奎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世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