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郝姗姗,市民。委托代理人赵玲,菏泽牡丹北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姗姗与被告李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姗姗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姗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姗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姗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