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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开民初字第389号

郝姗姗与李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姗姗,李玉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开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郝姗姗,市民。委托代理人赵玲,菏泽牡丹北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姗姗与被告李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姗姗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姗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姗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姗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