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王银君.被告崔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与被告崔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英 微信公众号“”
王银君与崔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王银君.被告崔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与被告崔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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