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陆秀娣。
委托代理人:蔡仁锋,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建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秀娣诉被告陆建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秀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徐文源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茅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