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46号
原告: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保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忠诚,男。
委托代理人:史维,女。
被告:毛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盛世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9944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 唐星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