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1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上城区望江家园3幢1002室女友楼雨彬家中趁楼雨彬上洗手间之机,将其拎包内的房门钥匙予以调换,后与楼雨彬一起出门。在楼雨彬去上班后,陈某返回并用调换来的钥匙开门进入楼雨彬家中,窃得Aspire4741G382MnrrMS2306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947元)后逃离杭州。2011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艺术网吧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监控录像、购物收据及电脑三包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方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