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62-1号
原告:林迪威,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恩生,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
原告林迪威诉被告林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迪威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迪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迪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其他诉讼费16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林迪威负担。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