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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62-1号

林迪威与林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迪威,林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62-1号

原告:林迪威,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珠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恩生,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

原告林迪威诉被告林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迪威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迪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迪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其他诉讼费16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林迪威负担。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