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00063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贵轩,男,1974年11月0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02月06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02月07日被刑事拘留,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02月22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贵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0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0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贵轩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需调取证据,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两次。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02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赵贵轩无证驾驶豫J-CW6**号厢式货车沿濮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城路口时,将行人高XX撞倒后逃逸,造成高XX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贵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被告人赵贵轩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贵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02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赵贵轩无证驾驶豫J-CW6**号厢式货车沿濮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城路口时,将在路旁等车的高XX撞倒,造成高XX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赵贵轩驾车逃逸。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贵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02月06日,被告人赵贵轩到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08月0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方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害方表示谅解,请求对赵贵轩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贵轩在公安机关投案笔录和庭审中的供述;2、证人何XX、赵XX、史XX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3、范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高XX死于严重的颅脑损伤;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贵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7、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未发现赵贵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件;8、破案经过证实赵贵轩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刑事拘留的过程。另有本院对民事部分的立案通知书、被害方的民事诉状复印件及调解协议书等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贵轩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贵轩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赵贵轩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贵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祖 伟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范甫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