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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94号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94号原告肖某某,女,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某某,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驰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