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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267号

胡杏乾与史久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杏乾,史久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267号

申请执行人:胡杏乾,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史久金,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876号胡杏乾与史久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久金下落不明,其亦无其他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杏乾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史久金尚应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杏乾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胡杏乾如发现被执行人史久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王 治 军

代理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