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627号
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芙蓉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学苑路2-10号二楼。代表人:胡国星,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4968元,由原告宁波福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绍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代
书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