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寇某。被告赵某。
原告寇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只有两个多月,两人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同原告争吵时将家里的电视等家具砸坏,还经常不回家,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婚后原告在家不上班,因赌博向自己要钱,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4月,因自己怀孕产检,查出有乙肝,原告说不要孩子,双方发生了分歧。2011年5月,自己做了引产手术后,原告不但不管还不让回家。2010年6月被告自己在外租房居住,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4月,因被告怀孕,产检时查出被告有乙肝,原告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又为是否要孩子发生分歧。2010年5月,原告做了引产手术。2010年6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在外租房居住。2010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原告撤诉。2011年5月30日,原告现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机关的查档证明、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和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缺乏相互的理解和沟通,发生了矛盾,给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原告应对被告多加关心和爱护,被告也应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通过原、被告的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建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寇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