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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1314号

温州市瓯海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与李永祥、王章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李永祥,王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温州市瓯海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法定代表人杨苏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金伟。被告李永祥。被告王章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诉被告李永祥、王章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瓯海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以与被告李永祥、王章义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祥、王章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瓯海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丽岙货物联运托运部负担。

审判员  张锦钢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