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温瑞行初字第25号原告李仁伟。委托代理人何正跃。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余心海。第三人夏悯初。第三人夏冬梅。第三人夏悯稳。第三人夏连敏。上列四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江丁库、周正萍。第三人李仁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伟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仁爱、夏悯稳、夏悯初、夏连敏、夏冬梅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仁伟以被告已经自行启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为由,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仁伟负担。
审 判 长 陈 建 昌
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
人民陪审员李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江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