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12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广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沙井庭(案)字(2011)22-1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以将双方当事人已在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已不再有其它争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琚 虹
审判员 庄 新 元
审判员 李 凤 麟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姚聃(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