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执字第00172-10号
申请执行人:段传明
被执行人:尹良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1)大执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尹良广在市工行舜耕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穆伟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