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173号原告凌德英。委托代理人凌某、傅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张勇红。被告二许敬伟。本院受理原告凌德英诉被告张勇红、许敬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德英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增明
人民陪审员 张洁志
人民陪审员 刘 庆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