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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173号

凌某与张某,许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0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凌德英,张勇红,许敬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173号原告凌德英。委托代理人凌某、傅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张勇红。被告二许敬伟。本院受理原告凌德英诉被告张勇红、许敬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德英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增明

人民陪审员  张洁志

人民陪审员  刘 庆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